转包分包惹的祸

  发布时间:2009-7-21 12:58:09 点击数:
导读:2003年4月30日,武桐高速公路公司向中铁二十局第一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中铁二十局第一公司以145亿元的投标总价中标,中铁二十局第一公司从而承包武桐高速公路主干线宁大段MA10合同段进行施工。为此,双方于2…

2003年4月30日,武桐高速公路公司向中铁二十局第一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中铁二十局第一公司以145亿元的投标总价中标,中铁二十局第一公司从而承包武桐高速公路主干线宁大段MA10合同段进行施工。为此,双方于2003年5月22日签订了一份《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书》。
  2003年5月31日,中铁二十局第一公司与李益平就工程名称为宁大高速公路MA10合同段路基、桥隧工程,工程地点为K99+4065-K99+180及相关互通,分别签订了《劳务施工合同》、《机械租赁合同》,以施工以上工程及完成本段施工所须的便道养护、临时房屋等其他设施。《劳务施工合同》对劳务费用、单价、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等进行约定。《机械租赁合同》对租赁单价、费用、租赁费的结算及支付方式等进行了约定。
  武桐高速公路宁大段工程于2006年1月10日交工给武桐高速公路公司,2007年1月31日。中铁二十局第一公司的合同段已计量的工程价款为13亿元,武桐高速公路公司已支付中铁二十局第一公司工程款125亿元,扣保留金500万元。
  现中铁二十局第一公司与实际施工人李益平就工程计量产生争议,李益平将中铁二十局第一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中铁二十局第一公司支付拖欠的30万工程款,同时将武桐高速公路公司作为第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清偿债务责任。
  

 评 析 :

  高速公路施工工程,施工承包方通常将工程部分分包甚至转包,表现形式可能以劳务分包或者机械租赁。交工验收试运营阶段,分(转)包人因工程款计量或支付等原因与工程承包方产生争议,在起诉工程承包人的同时,经常将发包人(业主)作为第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其中重要的理由是发包人(业主)在竣工验收前尚存留承包方一定数量的质量保证金,承包人拖欠工程款通常是因这部分质量保证金没能支付。
合同相对性也称为债的相对性,即指债能够且也只能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产生拘束力。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之间具有合同关系,转包人与违法分包人与发包人(业主)具有合同关系,三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承包与违法分包、转包两层法律关系,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业主)为被告提起诉讼则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如果转承包人与发包人(业主)之间已经实际履行承包人与发包人(业主)签订的合同并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时,转承包人事实上已经取代承包人与发包人形成合同关系,转承包人可以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追索工程价款的诉讼。其他情形下,即在违法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的承包人与发包人没有实际履行合同并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时,应当受合同相对性的制约。简而言之,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关系中的承包人主张权利应当以不突破合同相对性为基本原则,只有特定情况下即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工程款的情况下,以准许突破合同相对性作为补充。  
  一、发包人(业主)应当在合理适当范围内留取质量保证金,以免发生承包人因留取质量保证金过高而拖欠工程款情形。
  二、发包人(业主)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尽量避免拖欠工程款。
  三、发包人(业主)与承包人可将质量保证金约定为履约保证金,名义上质量保证金已支付完毕,发包人不存在欠付工程款,实际上发包人处还留有履约保证金可为工程质量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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